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4—26日在宁波饭店会议中心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杰民、郑瑞法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卓祥騋、张金康、姚力、崔秀玲,秘书长施孝国及委员共40人出席会议。副市长陈炳水、苏利冕,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蒋剑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宁波海事法院院长诸锐璋列席会议。市政协副主席常敏毅应邀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相关市人大代表。13名公民旁听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了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的有关事项。审议提出了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预备会议表决;表决通过了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和关于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变动情况及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作出了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定于2007年12月1日开幕。三、会议对《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根据毛光烈市长提请的议案,会议听取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朱至珍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认为,制定该条例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效能,推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要求根据审议意见对该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四、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
分工暂行规定》的说明,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要求常委会法制工委做好向省人大常委会报批工作。五、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财政局局长胡谟敦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7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计完成情况和预算调整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我市今年经济总体形势良好,税收征管加强,出于市级固定收入及分享收入相应增长,下级上解收入和中央所得税基数返还增加,以及中央政策将土地出让金收入调整为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等因素,对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预算进行调整是必要的,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调整2007年市本级财政预算的决议。六、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经委主任林克宇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节能降耗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陈宝根所作的关于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会议认为,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但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不少。会议指出,下一步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形成节能降耗工作的合力;坚持扶优汰劣,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节能降耗工作的基础;努力开拓创新,进一步建立健全节能降耗工作的机制。
七、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副秘书长褚银良所作的关于建设生态市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主任委员史明华所作的关于检查建设生态市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一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建设生态市的决定,大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仍存在不少问题。会议指出,要继续加强宣传教育,营造生态建设良好氛围;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八、会议审议了市档案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主任委员车荣辉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取得了积极成效。会议指出,市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档案法制意识;加强基础投入,保障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深化档案服务,加快档案信息化进程;坚持分类指导,规范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切实加强领导,营造有利档案事业发展的政策和制度环境。九、会议审议了市农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主任委员史明华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我市农产品质量总体上是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呈现出良好的趋势,但与市民安全消费需求还有很大差距。会议指出,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各级领导的质量安全意识;严把市场准入,防止和杜绝劣质农产品上市销售;创新监管模式,探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强化执法监督,高度重视解决突出问题;有效整合资源,提高质量安全检测水平。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表决通过了该项报告。十一、会议审议了关于200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对该报告进行了满意度表决,表决结果为满意。十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中级法院院长蒋剑巍和市检察院检察长陈长华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十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杰民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做好常委会年底前的各项工作提出了要求。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议程1、学习传达党的十七大精神;2、审议关于召开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3、审议提出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审议决定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草案);4、听取和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及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5、审议《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6、审议《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草案)》;7、审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8、审议《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9、听取和审议关于2007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计完成情况和预算调整意见的报告;10、听取和审议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11、审议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情况的报告;12、听取和审议关于宁波市节能降耗工作情况的报告;13、听取和审议关于建设生态市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14、听取和审议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15、审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16、听取和审议市人大有关专委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17、审议关于2006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18、审议人事任免事项。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7年12月1日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为:选举宁波市出席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别委员。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议程(草案)(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出)一、选举宁波市出席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选举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个别委员。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出)主席团(79名,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于海平王文生王永康王卓辉王剑波王梅娟(女)王银泽车荣辉(女)巴音朝鲁厉永敏史明华戎雪海伊敏芳(女)刘晓明许亚南(女)许国章孙黎明(女)寿永年杨剑耀杨雄跃李太武李明高吴以刚岑初申何承命宋伟张可张乐鸣张宁辉张忠根张金康陆永康陈旭陈威陈少春陈凤姣(女)陈世哉陈利幸陈明志陈宝根陈奕君(女)武晋宁林瑶林静国卓祥騋金艳婷(女)周文华周江勇周学锋郑杰民郑瑞法封占勇俞德鹏施孝国闻建耀洪嘉祥姚力姚志文姚蓓军(女)秦四海袁建树钱政徐正徐才印翁燕波(女)郭正伟郭华巍高勇高明政唐一军黄建钧崔平(女)崔秀玲(女)章才根彭建国傅企平暨军民薛忠海戴霖军秘书长:郑杰民(兼)关于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建议名单的说明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建议由79名代表组成。组成人员的情况如下:一、市委领导同志9名(不含在政府及其部门任职的市委领导):巴音朝鲁郭正伟唐一军陈凤姣(女)姚志文寿永年武晋宁王剑波宋伟二、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3名:巴音朝鲁(兼)郑杰民卓祥騋张金康陈旭姚力郑瑞法崔秀玲(女)施孝国王文生王梅娟(女)车荣辉(女)厉永敏史明华伊敏芳(女)刘晓明许亚南(女)许国章孙黎明(女)杨剑耀李太武吴以刚岑初申何承命张可张乐鸣张宁辉陈世哉陈宝根周文华封占勇俞德鹏闻建耀姚蓓军(女)秦四海袁建树钱政徐正翁燕波(女)高勇高明政章才根彭建国傅企平三、市政协领导同志1名:王卓辉四、各代表团召集人23名:王永康余姚市委书记杨雄跃余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洪嘉祥慈溪市委书记、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慈溪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黄建钧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戎雪海奉化市委书记陈少春奉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林静国宁海县委书记戴霖军宁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江勇象山县委书记徐才印象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奕君(女)海曙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薛忠海海曙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暨军民江东区委书记于海平江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学锋江北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忠根江北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华巍镇海区委书记林瑶镇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利幸北仑区委书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王银泽北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寿永年(兼)市委常委,鄞州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明志鄞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明高东海舰队副参谋长陈威海军92919部队副参谋长厉永敏(兼)宁波军分区政委五、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3名:陆永康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党总支书记金艳婷(女)宁波公运集团汽车南站3561服务班班长崔平(女)中科院材料所所长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各代表团召集人名单(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余姚市代表团:王永康杨雄跃陈伟俊慈溪市代表团:洪嘉祥黄建钧徐华江奉化市代表团:戎雪海陈少春宁海县代表团:林静国戴霖军王剑侯象山县代表团:周江勇徐才印李关定海曙区代表团:陈奕君(女)薛忠海彭朱刚戴国华江东区代表团:暨军民于海平胡军江北区代表团:周学锋张忠根张南芬(女)镇海区代表团:郭华巍林瑶马卫光北仑区代表团:陈利幸王银泽俞雷鄞州区代表团:寿永年陈明志薛维海解放军代表团:李明高陈威厉永敏关于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各代表团召集人建议名单的说明1、各县(市)区代表团召集人由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及县(市)区长组成。考虑到海曙区代表团市直单位代表较多的情况,增加市直单位负责人一名为召集人。2、解放军代表团召集人由东海舰队、东航、军分区有关首长担任。
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胡建岳、市教育局原局长华长慧、市总工会原主席王必恒分别提任市政协副主席和转岗担任市政协秘书长职务,根据中共中央[2006]12号文件精神和宁波市委的有关规定,胡建岳、华长慧、王必恒本人分别向其选举单位慈溪市、江北区、余姚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慈溪市、江北区、余姚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召开会议接受了他们的辞职请求。慈溪市选出的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钱国基因犯经济错误,本人提出辞去市人大代表职务,慈溪市人大常委会接受了他的辞职请求。奉化市选出的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徐金记调到上海工作,离开本行政区域,按照法律规定,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鉴此,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共出缺5名,其中,余姚出缺1名,慈溪出缺2名,奉化出缺1名,江北出缺1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关规定,余姚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依法补选宁波市总工会副主席施恩庭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依法补选宁波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翁鲁敏、慈溪市庵东镇海星村党总支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王惠张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奉化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依法补选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山巍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江北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依法补选宁波市教育局局长黄士力为宁波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施恩庭、翁鲁敏、王惠张、山巍、黄士力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5位代表的补选均符合法定程序。为此,建议确认其代表资格有效。市十三届人大代表名额495名,补选上述5名代表并确认其代表资格后,实有代表492名,余额3名。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007年10月24日关于提请审议《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对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实施有效管理,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利用,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此草案已经2007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市长毛光烈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的说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主任朱至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随着东钱湖开发建设的不断推进,因立法缺位而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具体管理运作中日益突出,开展综合性管理的地方立法十分必要。开展综合性管理的地方立法是确立行政主体地位的需要。东钱湖管委会成立以后,宁波市委市府以文件的形式对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范围、管理职能、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有关规定(甬党〔2002〕7号、甬政办发〔2002〕194号),区域管理一直以两个文件为依据开展工作,没有形成法规性文件,管委会及其下属职能部门不具有法定的行政主体资格,行政管理职责不明,一些工作难以协调,同时部分管理权限不到位,导致管理缺失。通过立法,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是十分必要的。开展综合性管理的地方立法是有效行政管理的需要。由于没有法规性文件,旅游度假区在开发建设、行政管理中常遇到因依据不足而导致问题无法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东钱湖的顺利发展。如拆迁工作因无权制定符合区域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依法实施拆迁,进而影响开发建设进程。又如违章建筑的拆除,由于没有相应条例,无法可依,管理难度加大,执法显得无力。在诸如东钱湖水域无序捕捞作业、湖区养殖家禽、水体污染、湖岸乱倒垃圾等行为,也因执法依据不足受到很大的制约。制定《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对于依法行政,加强区域管理,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是十分必要的。开展综合性管理的地方立法是建设法制化投资环境的需要。东钱湖管委会在继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投资企业对于政府运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服务的呼声日强,亟需将行之有效的一些政策制度,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建设法制化投资环境。综上所述,尽快制定一部符合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依法行政,提高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起草过程去年底,东钱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正式批准后,管委会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开始了《条例》前期的资料收集和调研论证工作。今年初,市人大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项目后,管委会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3月份,与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工委、市政府法制办的相关人员一起,赴杭州之江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进行专题调研和学习,同时借鉴了《杭州之江旅游度假区条例》、《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宁波保税区条例》等相关法规,形成了《条例》初稿。随即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充分听取各部门和基层单位意见,进行反复讨论和修改,形成《条例》送审稿,并于7月份初上报给市政府。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立法程序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鄞州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东钱湖镇以及部分村和企事业代表的意见。同时,《条例(草案)》还在市政府门户网和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征求了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形成了《条例(草案)》现稿。9月,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草案)》。三、关于《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一)关于适用范围根据市委市府《关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能的通知》(甬党〔2002〕7号)、市府办《关于调整东钱湖新城区规划用地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179号),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规划范围为230平方公里,目前实施全面管理的区域范围为145平方公里,其中经省政府批准的度假区范围为65.2平方公里,另外的79.8平方公里为东钱湖风景名胜区和东钱湖镇内除度假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区域。为了对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目前实际管理区域实施全面依法管理,《条例(草案)》在第二条规定了:“本条例适用于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同时为涵盖风景名胜区和东钱湖镇范围内其他村的依法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宁波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风景名胜区的行政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本条例执行。东钱湖镇内度假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区域,其行政管理,按照本条例执行。”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目前还应成立宁波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挂牌,与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二)关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定位和功能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三条规定了:“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注重特色、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这一规定体现了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是宁波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中的生态功能、历史文化和现代风貌相结合的独特的城市发展区域。(三)关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体制的规定一是《条例(草案)》第六条明确了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度假区内的行政事务,履行规定权限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二是《条例(草案)》第七条对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具体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这些规定主要是根据目前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三定方案、并借鉴了其他省市旅游度假区立法的规定。三是原则规定了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内设职能机构的地位,《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度假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并可根据公共社会事务管理的需要,设立有关事业单位,委托其行使相关管理职能。”这一规定是对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内设职能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四是《条例(草案)》在第十二条强调了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度假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为度假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关于度假区与鄞州区的关系,仍适用《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能的通知》(甬党〔2002〕7号)、《关于调整东钱湖新城区规划用地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179号)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条例(草案)》没有另作规定。(四)关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规划与建设在规划编制方面,《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度假区管委会同宁波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按规定报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规划是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和实施管理的依据。第十四条对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的工程设施建设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五)关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保护与监管《条例(草案)》第四章保护与监管中重点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责任;二是规定了工业项目选址的限制;三是对东钱湖水域保护以及安全活动作了具体的规定和约束;四是明确了户外广告标识等设置要求。《条例》及其以上说明,请予审议。关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制定项目。根据立法工作计划,我委提前介入,参与了《条例》草案起草、调研论证和修改工作,并到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作实地考察。9月27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9月28日,我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东钱湖地处东海之滨,区位条件优越,自然环境优美,旅游资源丰富,是浙东著名的旅游休闲胜地。为进一步加快东钱湖的开发建设,2001年8月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了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明确了度假区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能。管委会成立以来,不断加强对区内资源的全面整合和综合开发,促进了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目前景区景点面貌焕然一新,游客数量逐年递增。据统计,2006年度假区共接待游客135万人次,是2002年的5倍多。2006年12月,省政府正式批准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为省级旅游度假区。与此同时,随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和旅游事业的加快发展,因立法滞后带来的困难和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度假区的行政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目前管委会及其下属职能部门还不具有法定的行政主体资格,导致管理职责不清,执法依据不足,一些正常工作和日常管理难以有效开展,严重影响了度假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依法行政管理,促进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制定一部符合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已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二、对《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可行性的看法《条例》草案着重对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行政管理、开发建设、资源保护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管理职责。《条例》草案规定,度假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管理度假区内的行政事务,履行规定权限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度假区管委会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并可根据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设立有关事业单位,委托其行使相关管理职能;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度假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度假区管委会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二是规定了行政管理范围。为加强依法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与度假区管委会合署办公,东钱湖镇内度假区和风景名胜区以外区域的行政管理也适用本条例。这样规定,既解决了东钱湖省级风景名胜区长期无专门管理机构的问题,也有利于对度假区和风景名胜区实施全面依法管理。三是规范了开发建设行为。考虑到度假区是一个以观光旅游和休闲度假为主的区域,《条例》草案专门就规划建设、产业发展、资源保护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符合度假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总体上看,《条例》草案设定的内容对加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建设与管理是必要的,主要内容与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符合我市实际,是可行的,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的条件基本成熟。三、拟作补充修改的建议审议中,个别委员对《条例》草案第二十条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修改为“度假区内涉及环境保护的经营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有关行政许可,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凭有关部门或管委会批准的环境影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为了及时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草案)》。该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依法提请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007年10月10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因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民间纠纷投诉受理分工已作出明确规定,《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在实践中已不再适用,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说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高勇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审议《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草案)》作以下说明:《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1993年6月24日由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993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暂行规定》明确了国家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因人身、财产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的职责分工,对于促使国家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受理和调解处理民间纠纷,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的现实问题,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得到了有关方面的积极认可。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暂行规定》已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从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国家关于民间纠纷受理的制度已逐步完善。近些年来,国家和省相继制定了《信访工作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和处理民事纠纷的其他专门性规定,有关法律、法规也对行政机关解决有关纠纷的职责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民间纠纷受理的职责分工已有较为健全、具体的规范依据。《暂行规定》的范围狭窄,且有关受理主体、受理条件和受理程序的部分规定与国家和省规定不一致,已不能满足民间纠纷投诉受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践中也已不再适用。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度立法计划将《暂行规定》列为拟废止的项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调研论证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9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召开有关方面座谈会,征求对废止《暂行规定》的意见,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草案)》,并经2007年10月10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上说明,请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受理民间纠纷投诉分工暂行规定〉的决定(草案)》一并予以审议。关于《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晓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8月下旬,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针对现行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其中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是必要的,但应当从实际出发,在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和各方面权利义务的基础上,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发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并在人大信息网公布,征求市民、社会各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在江东、江北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大代表的意见。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了省人大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城建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建设委员会对草案作了研究修改。10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根据委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草案第一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建成区国有土地上已依法交付使用的各类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经研究,从城市建成区含义和范围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前城市建成区内房屋的实际状况来看,将建成区内的土地区分为国有土地和非国有土地并将非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排除在法规调整范围之外,容易导致实践中非国有土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缺乏有效保障,因此,建议删去摩纳哥vs矿工。二、草案第二条对房屋装修备案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实行装修备案制度是否可行,尚需进一步论证;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主管部门给予安全指导和提供安全服务的职责;有的委员认为该条规定的“通过互联网备案系统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实践中缺乏硬件设施保障,目前并不可行。经研究,从实际情况来看,实行装修备案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主管部门了解房屋装修情况、提出指导意见,以便预防和及时制止装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但是,要求所有房屋装修情形均应进行备案并提供有关材料,会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不合理负担,也缺乏可行性,因此,应根据安全保障的实际需要,区分住宅房屋装修与非住宅房屋装修,同时,对于住宅房屋装修,也应区分一般情形与特别情形,分别作出不同规定。建议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对该条作适当修改。另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主管部门履行日常告知义务、审查备案材料以及实施现场勘查等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六条)三、草案第四条对房屋装修工程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了规定,有的委员认为实践中难以具体认定和把握,操作性不强。经研究,由于该条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议不作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四、草案第五条对住宅房屋装修的禁止性行为作了规定。有的委员认为其中的“超标准增大荷载”、“加层建房搭棚”、“电力设施”等概念含义不明确。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住宅房屋装修中由于增大房屋使用荷载导致危害房屋安全的情形主要是“在楼面板上超过设计标准砌墙”,建议作相应修改;由于擅自“加层建房搭棚”和“调整电力设施”的行为涉及规划、电力等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且实践中容易给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危害,应予明确禁止,建议不作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条)五、草案第六条规定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使用荷载的,应当申请安全鉴定和提供装修设计方案。有的委员提出,该条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有关申请鉴定的目的、内容等也不明确。经研究,由于该条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且申请安全鉴定在实践中也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建议作适当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六、草案第八条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作了规定。有关单位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非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门,由其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缺乏相关依据,也不可行。经研究,建议删去。七、草案第十一条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另行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再次鉴定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由主管部门指定再次鉴定,无法保障鉴定结论的权威性,也难以被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接受,宜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确定再次鉴定的机构。经研究,考虑到原鉴定结论是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自己选择确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对原鉴定结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另行指定鉴定,可以确保尽快作出再次鉴定结论;同时,在法律救济途径上,再次鉴定结论并不能作为最终的认定依据,对再次鉴定结论有异议从而对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予以解决。因此,建议保留该条关于另行指定鉴定的有关内容,删去其中的“再次鉴定结论应当作为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条)。八、草案第十五条对不进行房屋装修备案设置了处罚。从实际情况来看,不进行备案的各种具体情形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情节轻重差异,没有必要设置罚款的幅度范围,因此,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将该条中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修改为“二百元”,将“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修改为“一千元”。(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九、由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使用安全的一些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已作出规定,为了避免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存在不一致,建议删去草案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十、草案第二十条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作虚假鉴定的行为设置了处罚。有的委员提出,鉴定机构是房屋安全鉴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承担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至于鉴定人员的责任,可以由鉴定机构实行内部追偿等方式予以追究。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同时考虑到虚假鉴定是一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违法行为,该条设置的处罚标准偏低,建议将“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修改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草案部分内容的个别文字表述作适当修改,对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关于《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晓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8月下旬,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为加强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保障城市排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委员们对草案的总体内容表示肯定,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宁波日报和宁波人大信息网上刊登,发送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法制委员会咨询员征求意见;先后召开市级有关部门和海曙、余姚、北仑有关方面参加的四个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期间,又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城建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城管局对草案作了研究修改。10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城建农资环保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根据委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总则根据有的委员和部门的意见,建议按照有关立法技术要求,对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主管部门和具体管理机构的表述作必要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款)草案第四条第一款对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资金等事项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作为城市公共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主要来源于公共财政的支出,政府应当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凯发APP下载。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该条第二款规定,城市排水设施的经营单位,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有的委员提出,这样的规定没有实际意义。经研究,建议删去该款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二、关于规划与建设草案第七条第一款对城市排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计划的编制程序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和部门建议增加有关计划组织实施的规定。经研究,建议根据我市实际,增加有关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草案第十条对建设工程涉及城市排水设施时,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应当通知城市排水部门参与共同管理的若干环节作了规定。有的部门提出,有关表述不够准确。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条)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已建成的城市排水设施需要改动位置或改变排水流向的,应当经城市排水部门同意。有的部门提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此种改动或改变还需经规划部门同意。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三、关于运行管理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除环保部门确认排放去向的外,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接入城市排水设施。有的委员提出,确保污水纳入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排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是,排水户负有该项义务的前提,应当是城市排水设施已经覆盖至排水户所在地点并达到可接入的要求。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城市排污管理的重点是确保污水有序纳入城市排水设施,不应通过设置排水许可的方式对排污进行限制;还有的代表和部门建议取消该项许可。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考虑到国务院有关决定已经保留了城市排水许可,因此,对城市排污实行许可管理是合法和必要的;但是,从城市排污的实际出发,设立该项许可的目的是加强对排污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摩纳哥vs矿工,而不是对其进行限制,因此,建议对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关于申请条件。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的水质合格证明。有的委员、人大代表和部门认为,该项规定在实际中不可行。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环保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不宜出具水质合格证明;同时,规定排水户申请时应当提供水质合格证明,与城市排污管理实际以及设立该项许可的性质和目的不符;至于对污水水质的监管,关键在于事后的日常行政管理。因此,建议取消该项条件,修改为“已按规定建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二)关于需要提交的材料。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排污管理实际,参照建设部有关规章的规定,建议明确排水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三)关于行政许可期限和程序凯发APP下载。建议根据行政许可的规定,对城市排水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和程序作必要修改;同时,增加有关城市排水部门在审查许可申请时,根据需要可以对水质进行检测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四)关于许可证书的延续和变更。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规定,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或者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重新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两种情形应当分别适用行政许可的延续程序和变更程序。因此,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污水处理费和污水排污费作了规定。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为使有关规定更加明确并避免产生歧义,建议作必要修改。同时,鉴于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限不在市人民政府,有关法律对此已有规定,因此,建议删去该条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四、关于再生水利用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三)项为“新建工业园区、大型工业企业和大型住宅小区。”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工业区和工业企业是否需要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以其排水量大小为依据,而不以其本身规模大小为依据。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应当使用再生水的四种情形,草案第四十六条同时对违反该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委员、部门和再生水利用企业提出,再生水的使用应当考虑技术、成本等多种因素,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应设定相应的法律义务。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从我市再生水利用的实际出发,当前对于再生水的利用应当以倡导为主。因此,对于规定的情形,建议修改为“应当优先使用”,并相应删去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根据有的委员和部门的意见,删去第(二)项“锅炉用水”和第(四)项“农、林、牧、渔业用水”的规定,并增加“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有的咨询员提出,再生水的用途及其是否可以改变应当由合同约定,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再生水用户不得改变合同约定的再生水用途”的规定没有意义。经研究,建议删去。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再生水价格由市和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有的部门提出,有关定价权较为复杂,并非一概由市和县(市)、区价物部门核定。经研究,考虑到国家对此已有规定,建议删去。五、关于设施养护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其中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规定,有关养护维修责任由城市排水部门“委托”的城市排水经营单位负责。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此种情形下由委托人而非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导致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错位。因此,建议将“委托”修改为“确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因抢修等原因暂停排水的程序。根据有的委员和排水单位的意见,建议增加有关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先采取临时排水措施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禁止从事的若干行为。有的部门提出,第(三)项关于“爆破”的行为,有关行政法规已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主管;对于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应一概禁止修建。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同时增加有关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告城市排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六、关于法律责任有的委员认为,草案对部分违法行为设定的处罚过轻,如草案第四十二条关于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关于未将污水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四十七条关于将再生水与自来水管道连接的行为。经研究,建议分别提高罚款额度。(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草案第四十四条对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或者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或者需要变更排水主体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设定了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的委员提出,未取得许可证书和未办理延续、变更手续的违法性质不同,应当分别设定不同的罚款幅度;一万元的罚款下限,对于部分规模较小的排水户过高。经研究,建议分别对两类违法行为设定不同的罚款幅度,并降低罚款下限。(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草案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对有关违法行为,由城市排水部门封堵排水口,并及时告知环保部门。有的委员、部门和人大代表认为,封堵排水口的规定在实际中不可行。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城市排水部门在排污管理过程中会涉及到属于环保部门主管范围的事项,草案关于由城市排水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环保部门”的规定不够明确。至于封堵排水口的规定,违反城市排水管理的规律,不具操作性,“封堵”所针对的主要是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可以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因此,建议删去草案上述规定,并增加一条规定,有关行为涉及超标排放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城市排水部门应当移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根据有的委员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增加两条,分别对再生水经营企业生产的再生水水质不符合规定标准和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尽养护维修责任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仅规定了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失的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和再生水经营企业等有关企业的民事责任。经研究,建议分别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增加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相应删去草案第四十九条。(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此外,根据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的文字表述作了适当修改,并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调整。《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关于2007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计完成情况和预算调整意见的报告宁波市财政局局长胡谟敦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次常委会报告2007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计完成情况和预算调整意见,请予审议。一、2007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计完成情况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实现了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在此基础上,各级财税部门依法治税,科学理财,扎实推进各项改革凯发APP下载,全市和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1-9月份,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完成2606456万元,为预算的91.1%,比上年同期增长31%,加上中央财政收入3038764万元,一般预算收入合计564522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3.9%。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完成2301865万元,为预算的71.4%,比上年同期增长25.1%。全市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完成245150万元,为预算的90.6%,比上年同期增长78.2%。基金预算支出完成174735万元,为预算的59.6%,比上年同期增长94.2%。1-9月份,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完成299152万元,为预算的93.4%,比上年同期增长34.4%,加上中央财政收入795590万元,一般预算收入合计109474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3.6%。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完成511140万元,为预算的71.3%,比上年同期增长29.5%,加上上解支出32237万元、补助下级支出119293万元,合计662670万元,为预算的71.9%。市本级财政基金预算收入完成58445万元,为预算的80%,比上年同期增长145.9%。基金预算支出完成34250万元,为预算的55.3%,比上年同期增长153.5%。1-9月份市本级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我市经济持续发展,也有税收政策调整、加强征管等因素的拉动作用,如中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由于上半年进口的原油价格较低,增值税等收入增加较多;浙江中烟工业公司宁波制造部管理体制理顺后各项税收增长较快;乌沙山电厂、国华电厂等新办发电企业运营机组增加相应增加了收入。根据1-9月份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对全年形势的预测,预计今年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可完成369672万元,为预算的115.4%,同口径比上年增长20.7%,加上中央财政收入943828万元,一般预算收入合计1313500万元,同口径比上年增长26.6%。根据收入增长情况和中央税收返还及财力补助增加等因素,市本级地方可用财力比年初预算增加较多,同时考虑年初安排时的缺口和事业发展需要,对支出也要作相应调整。按照《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财政预算审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建议对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市本级财政预算进行调整。二、2007年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调整意见根据收入预计情况和现行财政体制,拟将市本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可用资金调整为1029269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107281万元。具体调整如下:(一)市级固定收入及分享收入调增59309万元。其中:镇海炼化、乌沙山电厂、国华电厂等部分大企业增值税增收较多,调增增值税25%部分31995万元;浙江中烟工业公司宁波制造部等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调增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13150万元;金融保险业发展较快,调增金融营业税等区地税征收的三税收入9403万元;其余项目根据预计执行数作相应调整。(二)根据各(县)市、区收入预计情况和现行财政体制,调增下级上解收入8679万元。(三)中央所得税基数返还调增37418万元,同时上级补助收入调减18699万元。这是因为镇海炼化改由中石化总部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年初预算按上年实绩编列上级补助收入18699万元,中央最终确定该事项为增加我市所得税返还37418万元,据此作相应调整。(四)上年财政净结余调增20574万元。主要是人代会后凯发APP下载,在编报2006年决算时中央增加了我市财力。根据收支平衡的要求,一般预算支出拟调整为1029269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107281万元。在这次超收收入安排中,主要遵循“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公共财政”的原则,将新增财力的70%用于民生方面支出,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具体调整如下:(一)根据有关规定,相应提高农林水、教育、科技、计生、文体广播、卫生等事业费的增幅8个百分点,合计追加7933万元。(二)追加行政执法支出4000万元。(三)追加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资金11249万元,其中:社会保障专项补助3041万元;医疗卫生经费8208万元,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市级医疗机构补助和公共卫生等。(四)追加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62500万元,其中:城建专项资金20000万元,交通建设资金16000万元,文化广场建设资金22500万元,宁波书城建设资金4000万元。(五)追加其他支出21599万元。主要用于:公用服务补助5000万元、重点项目贷款还本付息5000万元、境外引水2000万元、交通指挥中心建设1000万元、消防支队业务经费900万元、第二技工学校管理体制调整补助840万元、新辟国际航线万元、产品质量管理专项经费750万元、老年大学开办费700万元、科技奖励资金650万元、余慈中心城区城市设计规划620万元、实施省新农村文化建设十项工程等531万元、贵州扶贫新增项目500万元、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经费500万元、交通检测中心建设458万元、生态环保200万元、其他项目支出1150万元。调整后市本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支平衡。三、2007年市本级财政基金预算调整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土地出让收支统一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由于我市的具体管理办法于2007年8月出台,编制年初预算时,未将该项收支编入基金预算。现拟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基金预算并同时调整其他基金收支项目,调整后市本级地方财政基金预算可用资金为502847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384478万元。具体调整如下:(一)根据土地出让计划,调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381478万元。(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增加3000万元。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基金预算支出拟调整为502847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384478万元。具体调整如下:(一)根据收入来源,调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381478万元,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城市建设等。(二)调增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3000万元,用于境外引水。调整后市本级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支平衡。今年后几个月中影响财政收支的不确定因素还不少,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的制订出台、出口退税的进度等,同时市级分成、分享收入还要视各(县)市、区的增收情况和收入结构而定,基金预算收入中的土地出让收入取决于土地出让的进度和实际成交价格等因素,因此最终执行数还会有所变化,具体情况届时再作汇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调整2007年市本级财政预算的决议(2007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市财政局局长胡谟敦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7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计完成情况和预算调整意见的报告。由于今年我市经济整体形势良好,税收征管加强,市级固定收入及分享收入相应增长,下级上解收入和中央所得税基数返还增加,以及中央政策将土地出让金收入调整为地方基金预算管理,需对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预算进行调整。会议决定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调整方案,将2007年市本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调整为1029269万元,增加107281万元,一般预算支出调整为1029269万元;将2007年市本级财政基金收入调整为502847万元,增加384478万元,基金支出调整为502847万元。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情况的报告宁波市档案局局长孙伟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安排,下面我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的情况向会议作汇报。一、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条例》的情况市档案馆建立于1983年10月,市档案局建立于1986年2月。1997年起实行档案局与档案馆合一的体制。依照法律,市档案局负责对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也是市级国家综合档案保管基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为我市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法制环境,1997年《条例》的制定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档案事业的蓬勃发展。这些年来,我市档案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加强法制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建设、信息化建设,拓展社会化服务功能,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一)领导重视,档案工作环境不断优化多年来,市委、市政府分别明确分管和联系档案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也明确有党委、政府两条线的分管或联系领导,市直各部门大多数由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档案工作。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和关心档案工作,每年都听取档案工作专题汇报,经常过问档案工作,督促解决档案事业发展中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财力保障等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分别在档案法制建设、行业档案管理等方面给予积极协作配合。档案工作还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摩纳哥vs矿工,市“十一五”规划和“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都强调了档案事业发展,数字档案馆项目被列入“数字宁波”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对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认知度不断提升,市民走进档案馆查阅利用档案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与人民群众相关的馆藏档案利用频率增大。各级政府相继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档案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地都明确指定档案馆为政务信息公开场所,在档案馆建立已公开现行文件服务中心。镇海、奉化、宁海、江北等地把档案工作、现行文件报送列入机关、乡镇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二)依法治档,档案法制建设不断加强近年来,各地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条例》为抓手,全面深化档案法制建设,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已依法明确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建立了执法机制和行政许可制度,健全了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2007年开展了档案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象山县档案局将档案行政许可内容进驻县办证大厅。目前全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有档案行政执法人员49名,基本形成一支具备专业素质的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几年来,在人大监督支持下,在法制办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全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了集中和专项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市档案局先后对全市国有转制企业、标准海塘建设工程、县级以上机关、市级部分公共事业单位、高校、重点中学、科研院所、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社会保障、重大活动等档案工作进行了执法检查。“十五”期间,全市档案行政部门共开展档案执法检查90次,接受检查单位为666家,共发出行政执法限期改正通知书15份。近年来,特别对公共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社会保障、重大活动等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档案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连续多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档案宣传周(月)活动,广泛开展档案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三进”活动。2005年以来,以宣传新修订《条例》为重点,开展了广泛、深入、持久的法制宣传工作和专题培训。市档案局荣获全国档案系统“四五”普法先进单位。(三)夯实基础,档案事业主体建设不断推进地方综合档案馆的建设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近年来,全市共新建、改建、扩建综合档案馆6个,档案馆库总面积达30215平方米。其中市档案馆大楼于04年建成使用,总面积15000平方米。鄞州、慈溪、北仑等新馆建筑面积均超过5000平方米。“十一五”期间将又有一批地方综合档案馆建设上马。全市各级综合档案馆的整体管理水平普遍提高,省一级馆达标率达到75%。宁波市档案馆达到省一级和国家二级标准,并在2005年再次复查通过。六个区综合档案馆全部达到文明城市所要求的省二级馆以上标准。全市各级综合档案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依法开展档案接收工作,档案馆藏总量不断增加。至2006年底,全市综合档案馆馆藏总量达到120万卷,其中2006年当年接收20多万卷,相当于前三年进馆总量。在做好进馆单位档案接收工作的同时,各地面向社会广泛开展征集工作,使馆藏档案的结构更加趋向合理、门类更加多样、内容更加丰富。市档案馆拓宽征集渠道,征集接收了大批老照片档案、外事礼品档案、重要荣誉档案以及清代家书等珍贵档案。余姚市档案馆通过专项征集,使馆藏居全省县级市首位;江东区档案馆珍藏的《史家祖宗画像、传记及题跋》档案文献还被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2006年,全市累计征集档案资料近5000卷(件)。各级档案馆都重视挖掘档案馆藏资源,加强资料研究,编辑出版档案研究成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十五”期间,全市档案编研成果累计达1094万字,其中有12项编研成果获奖。近年来,各地全力推动档案信息化管理,努力转变传统档案管理模式,各级综合档案馆全部建成档案信息网站。“宁波档案网”访问量达40多万人次。各级综合档案馆电子数据库条目达到950多万条。宁波数字档案馆项目作为“数字宁波”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列入我市电子政务三大应用系统,正在建设之中。鄞州、北仑等数字档案馆建设正在加紧进行。2005年,宁波档案网获我市政府优秀网站“十佳”、省档案优秀网站。按照国家、省档案局的统一部署,全市档案部门先后开展目标认定、实施年检制度、推进文书立卷改革,促进了机关档案工作的巩固提高,目前市级机关文书立卷改革、实施文档一体化管理比率超过80%。重大活动、重点工程、重要领域档案工作在规范中提高。市档案局积极参与国际服装节、浙洽会、消博会、甬港经济合作论坛等重大活动,接收重大活动档案项目30多项。各地档案部门参与重大活动逐步经常化、制度化。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普遍开展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登记备案工作,已验收单位的档案合格率达100%。(四)与时俱进,档案社会化服务功能不断拓展新时期档案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档案社会服务功能的广泛拓展。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条例》的过程中,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把如何拓展档案社会服务功能放在重要位置,凭借档案服务扩大了档案工作的影响,赢得了社会特别是人民群众的认可。档案部门推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全市档案馆推出了免费查档服务。市和鄞州、奉化等有条件的档案馆提供了档案寄存、代保管服务。江东区档案馆开展双休日及午间全时服务。各地还分别开展电话、信函、电子邮件代查、网上预约调卷等多种方式的服务。各级档案馆不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正在成为我市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市档案馆及海曙、江东、镇海、鄞州、慈溪、余姚、宁海、象山、奉化都已挂牌建成市、县两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创建率达83%。各地广泛开展了各类档案展览、陈列活动,借助新闻媒体、网络技术等构筑起多功能的服务平台,开创了为社会服务的新窗口。市档案馆先后以抗战胜利、长征胜利、党风廉政建设和地方文化为主题举办各类展览,受教育人次近7万。海曙展出了81890服务中心、王延勤等专题档案,江东区举办的“江东三胞风采展”,象山县配合先进性教育举办了“京城活雷锋--孙茂芳事迹展”。据不完全统计,“十五”期间,全市各级综合档案馆共举办各类展览37次,接待参观者22万多人次。全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已全部建立已公开现行文件服务中心,成为各级政府重要的政务信息公开场所,各地档案馆收集各类现行文件和汇编材料达20万件凯发APP下载,已累计接待查阅利用35万人次。各级档案部门围绕中心、面向社会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服务工作。全市社区、行政村建档率达到100%,乡镇机关达标率达到94%。市档案局被评为全省农业农村档案工作先进集体。海曙、鄞州积极开办家庭档案讲座,指导开展家庭建档活动,镇海、江北开展了社区“楼群档案”和“家情档案”建设。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创新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制度、机制和方法,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服务,全市303家亿元企业全部建档。此外,各级档案馆还注意收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档案信息,如婚姻登记、山林定权、土地、破产企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民生档案”,档案局加强了对“民生档案”的监督指导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五)强化队伍,档案人员总体素质日益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条例》的贯彻实施,保障了档案工作人员的地位、待遇和政治上成长、业务上的进步。依靠营造档案机关文化氛围、挖掘档案文化内涵、开展文化环境建设,努力以事业留人。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培养档案人的奉献意识和历史责任。通过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为业务进修提供优越的条件和环境,“十五”期间共培训干部13000多人次。高素质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队伍,共同创造了地方档案部门的良好新风。06年,市档案局和慈溪档案局服务窗口分别被市、县评为“巾帼文明示范岗”。06年市档案馆服务窗口受群众表扬77次。市档案局在06年机关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公共管理和服务类第一名。余姚市档案局在06年机关民主评议中列第二名。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工作安排一是社会档案法制意识还不够强,一些部门和单位档案意识有待提高。二是基层档案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不严的情况依然存在。三是档案事业投入相对滞后,尤其是档案馆库建设跟不上档案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镇海、宁海、象山等地档案馆馆藏已处于严重饱和状态,法定应接收进馆的档案因此散落馆外,全市年满15年应进馆档案尚有几十万卷未接收。四是档案社会服务仍跟不上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服务内容、服务手段、服务设施亟待进一步拓展和改善。五是档案人员不稳定、业务不熟悉的情况仍然存在,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存在上述主要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到位,把档案当作“边缘性工作”的思想没有根本改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法制宣传仍显表面化,宣传还不够深、不够广。二是档案事业快速发展与现有档案设施条件的矛盾突出,政府虽努力增加投入,但有的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根本改变。三是随着地方综合档案馆的转型,即从服务党政机关转向更多的服务社会,群众对档案的需求日益增长,要求更高。档案部门虽经努力,仍有差距。四是全社会对档案人员工作重视关心不够。档案是一项记录历史、传承文明、造福社会、服务人民的事业,从事这项工作,需要默默无闻的奉献精神,经济待遇低、社会地位低的现实,加上一些部门对档案人员随意调动,导致部分档案工作人员不稳定。下步工作安排主要是:一要努力加大档案宣传工作力度。更加广泛深入地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条例》宣传好、贯彻好,结合“五五”普法,制订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开展好档案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二要严格依法治档。全面实施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和专项档案业务检查,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的档案管理实际状况,加强监督指导,切实提高全市档案管理水平,保障档案工作依法管理。三要努力加快档案基础建设。加大档案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以满足档案事业发展需求。推动县(市)区档案馆建设,争取早日列计划,加快新建扩建步伐。重视档案信息化工程,保证数字档案馆如期保质完成。四要全力拓展档案社会化服务功能。结合我市实际摩纳哥vs矿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创新服务机制,拓宽服务领域,加快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档案服务。五要切实加强档案队伍建设。按照“十一五”档案人才培养计划,培训提高档案人员的专业素质。以档案系统模范人物卞峰煜为榜样,开展学先进、讲奉献活动,增强档案人员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督促各地、各部门关心档案人员的政治上成长、工作上进步,保持档案人员的相对稳定。最后,我代表市档案局对市人大长期来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各位领导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关心支持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发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建设与宁波地位相称的地方档案事业。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员会主任委员车荣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颁布实施20周年,《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为进一步推动《档案法》和《条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员会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前段时间在各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自查和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基础上,于2007年8月下旬对镇海、北仑、奉化凯发APP下载、宁海、江东等县(市)、区和部分市直单位贯彻实施《档案法》、《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采取听汇报,实地察看,询问查阅等形式,重点检查了综合档案馆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行政村、重点工程档案室。9月中旬,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并经市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现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执法检查情况报告,请予审议:一、贯彻实施《档案法》、《条例》的情况自《档案法》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实施,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档案意识不断提高。体现为“四个重视”。一是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档案事业发展。把档案工作摆到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战略地位,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重视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档案工作多数由班子成员分管,例如在奉化,市委副书记分管档案工作,市政府明确一位副市长联系档案局。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村也大多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镇海、奉化、宁海、江北等地档案工作列入机关、乡镇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三是重视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市委办、市府办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档案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现行文件报送利用的意见》等,各地在认真贯彻《档案法》、《条例》过程中,根据实际建立了档案执法机制和行政许可制度等一系列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四是重视档案工作的服务利用。各地都明确指定国家综合档案馆为政务信息公开场所,在档案馆建立已公开的现行文件服务中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行政村档案工作得到了全覆盖。(二)依法治档全面推进。体现为“三个积极有为”。一是舆论宣传积极有为。确定每年九月作为档案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月,档案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横幅、板报、画册,电视、报纸等形式多样的档案法制宣传活动拉近了档案与普通市民的距离。市档案局荣获全国档案系统“四五”普法先进单位称号。二是执法主体建设积极有为。各级政府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推行档案法制建设,已全部依法明确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执法机制和行政许可制度,全面推行了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了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三是执法检查积极有为。“十五”期间,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组织执法检查90次,有近700家单位受检。近几年多次对公共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社会保障和重大活动项目等涉及群众利益的档案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三)发展基础日益强化。体现为“三个加强一个突出”。一是馆舍建设得到加强。近年来,全市共新建、改建、扩建综合档案馆6个,档案馆库总面积达30215平方米。其中市档案馆大楼于2004年建成使用,总面积15000平方米。鄞州、慈溪、北仑等新馆建筑面积均超过5000平方米。各级综合档案馆的整体管理水平普遍上了新台阶,市档案馆达到省一级和国家二级标准,全市12家综合档案馆有75%达到省一级馆水平,六个区档案馆全部达到文明城市所要求的省二级馆以上标准。二是馆藏数量质量得到加强。至2006年底,全市综合档案馆馆藏总量达到120万卷,馆藏档案门类多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余姚市档案馆通过专项征集,使馆藏量居全省县级市首位;江东区档案馆珍藏的《史家祖宗画像、传记及题跋》档案文献被列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三是基层档案工作得到加强。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部分行政村建立档案室,配备了专兼职档案员,制订了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设施,使档案工作基本能够有序开展。一个突出是指,档案信息化建设放到档案工作的突出地位,市和部分县(区)的数字档案馆项目正在建设中。(四)服务功能得到拓展。新时期档案工作已突破传统的模式,把拓展档案社会服务功能放到重要位置。体现为“三个结合”。一是政务信息公开与民众所需相结合,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开展数年来,已成为政务信息公开的载体。全市各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累计收集文件资料15万件,接待利用35万人次。各级档案馆利用自身条件,开展了档案寄存、查阅、咨询、鉴定等多种形式的便民服务,受到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欢迎。二是与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各级档案馆在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中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依托馆藏,配合中心,举办展览,档案的社会教育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三是与新时期新任务相结合。通过抓新农村建设、重大活动、重点工程、重要领域档案工作,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全市城市社区和行政村建档率达100%,重点工程、重大活动建立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国有转制企业、民营企业和移民档案得到逐步规范和完善。二、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档案意识和法制观念亟待进一步加强。有的领导干部对档案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有的分管而不过问,联系而不密切。一些单位对档案工作未予充分重视,档案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缺乏必要保障条件。社会组织和公民建档、护档、用档的自觉性虽有较大提高,但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仍有相当距离。(二)档案事业发展缺乏必要的保障。一是基础设施相对滞后。不少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硬件设施落后,档案库房狭小,库容已呈饱和,致使部分已到法定接收进馆期限的档案无法按期进馆。近年来部分县(市)、区相继投资建设了综合档案馆,但建设规模与省定建设标准(5000平方米以上)仍有距离。按照《条例》,综合档案馆都要建成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但公共展览场地普遍严重不足。市档案馆于2004年建成使用,由于与多个机关部门合用,实际使用仅7000平方米,库房饱和,展厅不足,无奈另行择地租房建库。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室用房紧张,个别与办公室合用,影响档案保管安全。二是档案事业经费投入不足。尤其是档案征集、档案抢救、日常维护、开发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经费投入更是不足。市财政每年下拨市档案局用于上述方面经费才40万元,近三年都没有增加。大多数综合档案馆事业经费捉襟见肘。(三)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存在失管现象。国有转制企业档案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加强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管理的内容。检查发现,全市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管理不容乐观,存在失管现象。据了解,市和县(市)区共有国有转制企业档案370万卷,除40万卷已进馆、寄存、主管部门保存和20万卷经鉴定销毁外,尚有300多万卷由转制企业和代保管机构保管。受人员、经费、设施等因素的制约,部分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基础薄弱,保管条件恶劣,个别甚至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四)档案社会化服务和档案信息化亟待加强。近年来,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档案资源利用的需求日益增长,尽管档案社会化服务已经做了一些工作,但仍待改进和拓展。各级政府对档案馆这个政务信息公开场所,在思想理念和工作指导上还不够到位,一些部门报送现行文件不主动、不及时、不全面。重点工程档案登记实施8年,现登记面仅为60%。重大活动档案管理中,接收、整理、移交的情况不容乐观。公共事务企事业单位和镇(乡)、街道、社区、行政村的档案服务利用的经常化、制度化尚需加强。全社会档案资源信息化和资源共享滞后,尤其是基层单位档案信息化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三、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档案法制意识。要运用各类宣传工具和教育阵地,广泛深入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活动。要坚持并完善档案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档案社会意义和先进典型,引导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法制意识。政府部门要为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新闻宣传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要加大对档案违法案例的曝光力度,定期公布档案执法情况。(二)加强基础投入,保障档案事业健康发展。政府部门要从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战略高度,重视综合档案馆的建设,统筹规划,把综合档案馆建设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确保综合档案馆充分发挥档案保管利用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市和县(市)区财政要增加对档案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尤其要从档案事业发展实际出发,解决档案保管、征集、抢救、维护、研究等专项费用,并逐年有所增加。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档案室建设也要增加投入,确保档案安全、容纳量大、设施齐全、方便利用。(三)深化档案服务,加快档案信息化进程。政府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调查研。凯发K8国际娱乐官网凯发官方网站,财经新闻!凯发APP下载8凯发APP。独立型双头应急灯。